申请人:余X珠女,住广州市荔湾区。
委托代理人:甘XX,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黎祖恒,广东XX实习律师。
申请人余X珠要求宣告冯X欢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申请人冯X甲,男,193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是申请人余X珠的丈夫。申请人称:冯X甲年老病重,现生活不能自理,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志,现申请宣告冯X甲无民事行为能力,并指定申请人为冯X甲的监护人。
经查,2015年6月5日,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为:冯X甲患××所致精神障碍(器质性意识障碍)”,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冯X甲的女儿冯X乙、冯X丙作为其代理人参与诉讼,并称:申请人的陈述属实,同意由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
本院认为,冯X甲无民事行为能力有司法鉴定结论予以证实,申请人作为近亲属,申请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要求作为其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1、宣告冯X欢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指定余X珠为冯X欢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黄少宏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黄帼颖
潘林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