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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XX与袁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福,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袁XX,女,194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X,湖北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受理原告唐XX与被告袁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唐XX于2018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该撤诉申请是原告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唐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950元,由原告唐XX负担。
审判员  王俐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高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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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10/08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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