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XX,男,195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XX公司居家休养职工,住武汉市青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XX,湖北XX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XX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XX前。
法定代表人:郭X,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XX,XX公司人力资源部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XX,XX公司法律事务部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高XX与被告XX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3日立案。
原告高XX于2018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XX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XX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高XX负担,予以免交。
审判员胡胜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孙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