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劳动纠纷

高XX与XX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高XX,男,195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XX公司居家休养职工,住武汉市青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XX,湖北XX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XX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XX前。
法定代表人:郭X,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XX,XX公司人力资源部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XX,XX公司法律事务部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高XX与被告XX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3日立案。
原告高XX于2018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XX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XX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高XX负担,予以免交。
审判员胡胜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孙X

其他劳动纠纷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9/09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