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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X与杨XX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原告杨XX。
委托代理人孙瑞岭,天津XX律师。
被告杨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XX与被告杨XX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杨XX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XX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21元,全部退还原告杨XX。
审判员臧昆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喻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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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8/04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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