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原告杨X。
委托代理人王建琦,XX无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冯X,XX无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张X。
委托代理人张X,男,汉族,1971年1月21日出生,系被告哥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X诉被告张X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X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吕 杰
书 记 员 陈湘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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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1/27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