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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与张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原告杨X。

委托代理人王建琦,XX无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冯X,XX无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张X。

委托代理人张X,男,汉族,1971年1月21日出生,系被告哥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X诉被告张X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X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吕 杰

书 记 员 陈湘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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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1/27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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