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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X与许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温岭市人民法院

原告:曹X。
被告:许X。
委托代理人:郑峰,浙江红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X与被告许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曹X负担。
代理审判员  赵敏丹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代书 记员  陈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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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6-07-03 16:00:00

审理法院:温岭市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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