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原告:杨XX,女,汉族,住安庆市。
委托代理人:汪太宇,安徽长江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XX,男,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安庆市迎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XX诉被告金X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马宏伟
审 判 员 顾正浪
人民陪审员 陈 伍
书 记 员 王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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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8/12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