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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X与金XX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原告:杨XX,女,汉族,住安庆市。

委托代理人:汪太宇,安徽长江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XX,男,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安庆市迎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XX诉被告金X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马宏伟

审 判 员  顾正浪

人民陪审员  陈 伍

书 记 员  王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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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8/12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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