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原告:吴XX,女,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
原告:王X,男,汉族,安庆市人,住址同上。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汪太宇,安徽长江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庆市迎江区XX,住所地安庆市迎江区XX段山村。
法定代表人:阮XX,主任。
委托代理人:程XX,安徽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XX,安庆市迎江区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吴XX、王X诉被告安庆市迎江区XX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XX、王X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XX、王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0元,减半收取590元,由原告吴XX、王X负担。
审 判 长 马 宏 伟
代理审判员 周 芸
人民陪审员 陈 伍
书 记 员 苏XX(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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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7/03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