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征地拆迁

吴XX、王X与安庆市迎江区XX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原告:吴XX,女,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

原告:王X,男,汉族,安庆市人,住址同上。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汪太宇,安徽长江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庆市迎江区XX,住所地安庆市迎江区XX段山村。

法定代表人:阮XX,主任。

委托代理人:程XX,安徽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XX,安庆市迎江区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吴XX、王X诉被告安庆市迎江区XX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XX、王X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XX、王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0元,减半收取590元,由原告吴XX、王X负担。

审 判 长 马  宏  伟

代理审判员 周     芸

人民陪审员 陈     伍

书 记 员 苏XX(实习)

其他征地拆迁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7/03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