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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詹XX,徐XX,朱XX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X,户籍地: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暂住深圳市福田区,无固定职业。曾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09年9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处以罚款二十元及收缴赌具;又因阻碍执行职务,于2009年11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处以警告;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4日被抓获,次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8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被告人詹X,户籍地: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暂住深圳市福田区,个体。曾因赌博,于2013年11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二日及收缴赌资赌具;又因赌博,于2015年5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及罚款人民币500元,并收缴赌资;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4日被抓获,次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8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被告人徐X,男,198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黄梅XX,暂住深圳市龙华新区清湖社区宝湖新村2栋一单XX904,系深圳市XX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4日被抓获,次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8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辩护人高XX,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谭晶文,北京市XX。
被告人朱X,男,198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独山XX,在本市无固定住所及职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4日被抓获,次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8月25日被逮捕,同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刑诉(2015)20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詹X、徐X、朱X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1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万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X、詹X、徐X、朱X及辩护人高XX、谭晶文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初,被告人李XX、詹X、徐X和“光头”(具体身份待查,现在逃)共谋开设赌场,利用位于本市福田区必好花园B栋二单XX空层的一空房间作为窝点,召集赌客以赌“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并雇佣被告人朱X为“荷手”负责发牌和抽水。
同月4日凌晨2时许,公安机关对该赌场进行了查处,当场抓获被告人李XX、詹X、徐X、朱X以及赌博人员多人,查获抽头渔利的“水钱”人民币11300元及赌资若干。
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李XX、詹X、徐X、朱X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XX、詹X、徐X、朱X均承认控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开设赌场事实基本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徐X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徐X参赌的犯罪情节比较轻微,其获利约1.3万元;2、被告人徐X是初犯、偶犯,之前没有前科;3、被告人徐X能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4、被告人徐X在深圳市有固定住所及职业,其被羁押三个月以来,其公司业务受到了重大影响,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开设赌场事实清楚,且有经法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涉案扑克牌、赌资、骰子照片等物证;2、被告人李XX、詹X、徐X、朱X身份材料、前科劣迹材料、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3、证人程XX、陈某、洪X、李XX、程XX、李XX、梅X、宛XX、商某、周X、李XX、欧X、黄X的证言;4、被告人李XX、詹X、徐X、朱X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等。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詹X、徐X、朱X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开设赌场,其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XX、詹X、徐X是股东,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朱XX雇佣在案发当晚临时担任“荷手”,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基本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X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朱X适用缓刑。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赌博用具、赌博违法所得以及赌博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法予以没收。被告人李XX被抓获时,随身查获赌资人民币10600元,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其车上被查获的人民币59900元,根据被告人李XX本人供述其中有人民币1万余元系“水钱”,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其余款项折抵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4日起至2016年6月3日止;扣押款项折抵罚金。)
二、被告人詹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4日起至2016年6月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
三、被告人徐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4日起至2016年5月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
四、被告人朱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
五、缴获的“水钱”、赌资依法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缴获的扑克牌等赌博工具依法予以没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姜菁菁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李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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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11/04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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