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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XX与王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温岭市人民法院

原告:郑XX。
委托代理人:丁XX,温岭市商XX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X。
委托代理人:郑峰,浙江红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XX与被告王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一、依法准予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女儿郑XX由原告抚养至其独立生活时止,抚养费由被告依法承担;三、共同债务87000元由原、被告共同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在温岭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郑XX。婚后,双方曾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被告患有××,尚在治疗过程中。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郑X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一份,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XXXX040000225XXXX9001)。
审 判 员 陈骏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 胡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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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6/09/11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温岭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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