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XX。
委托代理人:林XX,浙江红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峰,浙江红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XX。
委托代理人:王XX,浙江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XX,浙江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XX与被告陈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蔡XX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32元,本院减半收取1566元,由原告蔡XX负担。
代理审判员尚文婷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陈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