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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与陈XX、黄XX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XX,男,197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陶X,安徽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鲍XX。

被告:陈XX,男,196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董XX,安徽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国庆,安徽XX律师。

被告:黄XX,男,196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诉被告陈XX、黄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X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XX、黄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XX撤回对被告陈XX、黄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660元,减半收取2330元,由原告张XX自行负担。

审 判 长  孙XX

审 判 员  黄 瑜

人民陪审员  王诗银

书 记 员  李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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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6/14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标      的:466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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