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南二环路959号财智中XX,组织机构代码661XXXX1445-4。
负责人:孙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X,女,198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XX,无业。
委托代理人:沈国庆,安徽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吕XX,安徽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黄山XX,组织机构代码148XXXX4425-1。
法定代表人:朱XX。
上诉人中国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XX、李X、郑XX、安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4)庐民一初字第030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XX公司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XX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XX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上诉人中国XX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XX
审判员 钱 岚
审判员 程 镜
书记员 吴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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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11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