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袁XX。
委托代理人祝军。
被执行人张XX。
申请执行人袁XX与被执行人张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扬开民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案款16400元,负担本案执行费146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扬开民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吴XX
执行员姚X和
执行员赵小通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殷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