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首页> 裁判案例> 合同事务

武汉XX公司与武汉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原告:武汉XX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汉西XX1-1-10。

法定代表人:王XX。

委托代理人:肖小勇,湖北XX律师。

被告:武汉XX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XX。

法定代表人:赵X。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XX公司诉被告武汉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XX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书面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XX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XX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3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615元,由原告武汉XX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管 理

书记员 李梦军

其他合同事务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5/18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标      的:615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6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