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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XX与宿迁市XX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熊XX,女,1987年4月15日生,汉族,住宿迁市经济技术开XX。
被告:宿迁市XX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成子湖路北XX。
重整管理人江苏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利,江苏XX律师。
原告熊XX与被告宿迁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臧委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12月15日进行了公开开庭。
原告、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利到庭参加诉讼。
后因案情复杂,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利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熊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定购买的地下车位确认为优先债权,价值6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5年,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原告购买的商品房房号为第18幢1单元9层903室。
原告属于最早一批购买被告销售的商品房的买受人。
被告为了销售商品房,对未出售的商品房进行降价,价格为3700元每平方米。
并且被告在宿迁晚报上进行宣传,刊登消息明确指出降价销售即补差价,自愿对老客户进行补回差价措施:差价以地下停车位的所有权和装修基金的形式补偿,当时地下车位的抵用金额为6万元,差价不足6万元的仍以一个地下停车位的所有权的车位进行补偿。
若上述买受人不愿意要停车位的,还可以在被告销售地下停车位期间委托被告的销售人员代为销售,且销售价格不低于60000元。
原被告于2015年1月31日达成协议,签订承诺书一份,并提供地下停车位抵用券和装修基金券,装修基金券已经以现金形式补偿到位。
前期合同已执行,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
另外,原告的债权被被告管理人确认为普通债权,债权性质为赠与合同。
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承诺书系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而非赠与。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车位抵用券是赠与合同而非商品房买卖合同,车位抵用券涉及的标的债权性质应为是普通债权。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6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载明:被告XX公司为出卖人,原告熊XX为买受人。
合同约定: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的地块上建设商品房,暂定名为翰林国际花园一期……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房号为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项目中的第18幢1单元9层903室商品房……商品房总价为485453元。
签订上述合同后,被告与原告另行达成协议,被告对原告的房屋价格降至3700元/㎡,该差价以一张停车位抵用券(价值60000元)及一张装修基金券抵偿给原告,并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
承诺书载明“地下车位销售时间最晚不超过交房日期,且销售均价不低于六万元/个,销售时间为6个月;2、在瀚林国际项目地下停车位销售前优先销售本次发放的地下停车位抵用券;3、客户必须在我们通知一周内明确答复该券的使用方式是自己持有还是委托瀚林国际销售人员代为销售,超过时间视为默认自己持有;4、承诺地下停车券拥有优先选择权,优先选择销售地下停车位的任意一个;5、差价不足6万元者仍领取一个地下停车位抵用券(不用支付其他费用)。
6、装修基金在房屋全款到账之日起,一个月内可凭借项目发放的装修基金来瀚林国际销售处兑换同等金额的返现”。
后被告交付给原告装修基金券及地下停车位抵用券各一份,并附有地下停车位抵用券使用须知,须知载明“1、本券仅限购房本人使用,经开发商同意后方可转让他人;2、本券仅用于购买地下停车位,不兑换现金;3、本券有效期自地下停车位发售之日其六个月内,逾期作废;4、本券兑换时需同时出具购房本人身份正和购房合同;5、本券盖章后生效”。
管理人在重整过程中,确认了原告的地下停车位抵用券债权性质为普通债权,债权原因为赠与合同,债权数额为60000元。
以上事实,有《商品房买卖合同》、承诺书、原告装修基金券及地下停车位抵用券、地下停车位抵用券使用须知、债权异议复核确认表、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交付给原告的地下停车位抵用券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性法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依法有效。
双方的法律关系为买卖合同关系。
原告主张其对停车位抵用券的债权享有优先权,无法律依据,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收取1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XX,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账号:46×××80,征收单位: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臧委
人民陪审员左XX
人民陪审员李莉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蔡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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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1969/12/31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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