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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X与秦X、连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原告连X,女,汉族,1965年4月3日出生,武汉市人,个体经商户。
委托代理人成XX、谢红丽,湖北XX律师。
被告秦X,女,汉族,1974年10月20日出生,天津市人。
委托代理人宋X,天津XX律师。
被告连XX(系原告连X同胞哥哥),男,汉族,1962年2月2日出生,武汉市人,现在上海市宝山XX4监区服刑。
委托代理人连XX,女,汉族,1954年10月20日出生,武汉市人,退休职工,系被告连XX的大姐。
本院于在审理原告连X与被告秦X、连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连X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连X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050元,减半后收取8025元,由原告连X负担。
审判长吴芬清
审判员魏芳
人民陪审员刘淑玲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万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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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4/20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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