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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与严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潜江市人民法院

原告:刘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X、魏*,湖北多能*师*务所律师(特别*权*理)。
被告:严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XX,荆*市沙*区楚*法*服务所法*工作者(特别*权*理)。
原告刘XX与被告严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7日立案。
原告刘XX向*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70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由:2012年3月9日,被告以需资金**为由向*告借款。
原告分别*2012年3月9日、2012年4月5日分两次共向*告的XX账户汇款700000元。
原告经*次催讨借款无果,特具状起诉,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严XX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权*出异议认为,被告的户籍*在地为湖北省荆*市荆*区,系荆*市XX公**法*代表人,近几年*长期在湖北省荆*市工作,其工作地点和****地均在湖北省荆*市沙*区;被告作为潜江*XX公**股东**事实为挂名,并未实际在该公**作和****。
原告系以民间借贷为由提起本案诉讼,其起诉的证据仅为一份银行转款记录,没有***据、收据、欠条等债权*证,无法*明*案为民间借贷,本案双**在的法*关*实为个人合伙,应*个人合伙纠纷确定本案的管*权。
根据《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公*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管*;被告住所地与经***地不一致的,由经***地人民法*管*”的规定,本案的管*法*应*荆*市沙*区人民法*。
综上,潜江*人民法*对本案没有**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有**权*荆*市沙*区人民法*审理。
被告严XX就此向**提交了相**据。
本院经*查*为,原告系以民间借贷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被告抗辩本案为个人合伙。
根据《最高*民法*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规定,民间借贷纠纷案由属于*款合同纠纷案由的子项,个人合伙纠纷案由属于*伙协议纠纷案由的子项,该两案由均属合同纠纷。
《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管*”,即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属于*择性管*。
《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管*;被告住所地与经***地不一致的,由经***地人民法*管*”;《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的解*》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定或者约定不明*,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本案中,被告提交的证据能*明*住所地为湖北省荆*市荆*区马*XX,经***地为湖北省荆*市沙*区XX,被告经***地荆*市沙*区人民法*享有*案管*权;原告现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被告抗辩为个人合伙,无论是民间借贷还是个人合伙,均为合同纠纷,争议标的均为给付货币,因双**合同履行地点没有*定,原告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即潜江*为合同履行地,属本院辖区,本院亦享有*案管*权。
《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法*都***权*诉讼,原告可以向*中一个人民法*起诉”。
原告自愿选择向*同履行地的本院起诉,符*上述法*规定,故本院对本案有**权。
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的解*》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严XX对本案管*权*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严XX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省汉江*级人民法*。
审判员柴*清
二〇一八年*月十八日
法*助理胡*婷
书记员陈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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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17 16:00:00

审理法院:潜江市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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