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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X与王X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平乡县人民法院

原告焦X,女,199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平乡县。
委托代理人孟云侠,河北孟云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X1,男,199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平乡县。
原告焦X与被告王X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白彦霄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被告双方及原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焦X诉称,我与被告2010年8月经人介绍认识,于农历2012年11月11日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婚后二人性格不合,被告没有主见,任何事情听从其母亲的话,对我漠不关心,在我怀女儿期间,被告对我不照顾,经常找事和我生气。
为了女儿上户口,我们补办了结婚证。
农历××××年××月××日生儿子王X2,在我坐月子期间被告及其母亲对我从不照顾,孩子都是我在照顾,被告及其母亲还经常和我吵架,为躲避争吵,我带孩子住在娘家。
综上所述,我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婚后二人感情不和,经常吵架,无法继续生活,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王X3、儿子王X2随原告生活,被告承担抚养费。
被告王X1辩称,我们在一起挺好的,没有经常吵架,有事都是跟她商量,孩子情况属实,补办结婚证时间属实。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农历2012年11月11日
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后于××××年××月××日补办了结婚登记,婚后于××××年××月××日生女儿王X3,现随原告生活,农历××××年××月××日生儿子王X2,现随被告生活。
上述审理事实有结婚证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标准。
本案中,原、被告共同生活已近五年,并生育了一双儿女,应该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
夫妻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有点矛盾、磨擦也是难免的,二人应互谅、互让、互相尊重,共同维护家庭的完整和幸福。
鉴于原告不能提供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有力证据,被告又坚决不同意离婚,故对其离婚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焦X的离婚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焦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白彦霄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史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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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24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平乡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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