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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XX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XX,男,汉族,1981年7月15日出生,初中文化,系哈尔滨市大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教练员,户籍地哈尔滨市呼兰区,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
因本案于2017年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逮捕,2018年1月1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冯XX、孙超,黑龙江XX律师。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里检诉刑诉[2017]3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XX及其辩护人冯XX、孙超到庭参加诉讼。
现己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9日14时许,被告人黄XX驾驶黑A××号重型货车行驶至哈尔滨市道里区XX时,遇对向陈X(另案处理)驾驶的黑A××号小型轿车与赵X1驾驶的黑A××号小型轿车超速竞驶发生碰撞,黄XX未确保安全避让直行、观察瞭望不够,由东向南左转时与黑A××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赵X1及同车被害人邵X、黄X、刘X1、高X及行人被害人南X受伤,赵X1、邵X、黄X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赵X1损伤符合生前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形成,闭合性胸腹部损伤,多脏器破裂,膈疝,左肺动、静脉破裂,左上腔静脉破裂,胸腹腔积血,外伤性大出血而死亡;邵X损伤符合生前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形成,闭合性胸腹部损伤,多脏器破裂,胸腹腔积血,外伤性大出血而死亡;黄X损伤符合生前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形成,闭合性胸腹部损伤,多脏器破裂,胸腹腔积血,外伤性大出血而死亡;刘X1损伤为轻伤一级;高X损伤为轻伤一级;南X损伤为轻微伤。
黄XX负事故的同等责任,赵X1、陈X共同负事故的同等责任,邵X、黄X、刘X1、高X、南X无责任。
被告人黄XX于2017年1月20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被告人黄XX单位哈尔滨市大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赔偿被害人黄X死亡赔偿金等经济损失共计46万元、赔偿被害人赵X1死亡赔偿金等经济损失共计35万元、赔偿被害人邵X死亡赔偿金等经济损失共计26万元、赔偿被害人刘X1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1万元、赔偿被害人高X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32万元,另被告人黄XX家属代其赔偿被害人邵X经济损失24万元;双方均达成民事和解协议,被害方不再向黄XX、大顺驾校、人民保险公司主张民事权利。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X、刘X2、孙某、刘X3、刘X1、南X、高X、荀X、葛X、赵X2、周某、陈X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XX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交通事故,致三人死亡,负事故同等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
被告人黄XX系自首,并与被害方就民事赔偿事宜达成和解协议,且取得谅解,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已执行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简成
人民陪审员刁正儒
人民陪审员张智明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吴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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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19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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