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郑某于2017年11月入职秦皇岛市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销售岗位,底薪及提成根据当月的销售额确定。入职后,公司没有为郑某交纳社会保险,也没有与郑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且,工作期间,公司不按时支付劳动报酬。2018年7月初,郑某向公司提出离职。离职后,公司仍未足额向郑某支付劳动报酬。故郑某委托本律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申请劳动仲裁。
【裁判结果】
1、公司向郑某支付拖欠的工资8215元;
2、公司向郑某支付与最低工资标准差额1590元;
3、公司向郑某支付经济补偿金3184元;
4、公司向郑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另一倍22288元。
【案件评析】
接到郑某的委托后,通过郑某的描述及提供的证据材料,发现用人单位存在多种违法情形:1、用工满一个月,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未按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3、未按照法律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4、存在劳动报酬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形。 单位存在以上违法用工情形,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时,因对相关法律规定了解甚少,不知道如何正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郑某在委托律师时,其目的仅仅是要回单位拖欠的工资8215元。但经过与郑某的深入交流,律师发现单位存在多种违法行为,郑某可以争取更多利益。可见,传道有先后,术业有专攻,老百姓遇到纠纷,应及时向专业律师咨询,这样才能降低损失、扩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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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21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