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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X、戴X诉江苏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阴市人民法院

  原告万X、戴X向*院提出诉讼请求:1、某公***X、戴X支*逾期交房*约金34242元(违约金*已付房*款439000元*基数,自2015年2月16日起算至实际房*交付之日止,按日万*之二计*,暂算至2016年3月12日);2、某公***X、戴X支*产权*记逾期违约金2195元(按已付房*款439000元*0.5%计*)3、本案诉讼费*某公**担。审理中,万X、戴X明*撤回第二项*讼请求并明*违约金**定交房*日即2015年2月16日起计*至2016年3月11日止合计34242元,并明*2016年3月11日之后*违约金*行主张,合同继续履行。事实与理由:2013年10月20日,万X、戴X与某公**订《商*房*卖合同》,约定由万X、戴X购买某公**发的位于***商*房,总房*439000元。合同签订后,万X、戴X已积极履行合同义务按合同约定向*公**清全*购房*。2014年12月31日某公**布告业主书,但至今某公***仍不具备交付条件,仍未为万X、戴X办理房*过户登记手续。经*X、戴X多次催要,某公**不按约履行合同义务,也未按约定赔偿违约金。因此,为了维护自身合法**,万X、戴X依法***起诉。

  本院认为:万X、戴X与某公**订的《商*房*卖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行政法*的强*性规定,应*合法**,双**事人均应*约履行。按照合同约定,某公***2015年2月15日前,将经*合验收合格,并符*合同约定的商*房*付万X、戴X使用。但截至法*辩论终*时,某公**未提供诉争房*已满*合同约定的房*交付条件的证据,故对于*X、戴X要求某公***从2015年2月16日起至2016年3月11日止逾期交房*约金34242元*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以支*。万X、戴X当庭放弃要求广*公***产权*记逾期违约金2195元*诉讼请求,系对自身权**处分,本院予以支*。某公***院依法*达应*材料、开庭传票后*到庭参加诉讼,且未提供证据,怠于*使自己的诉讼权*,由此产生的法*后*由某公**担。

  法*依法*决某房*产开发有*公****判决发生法*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万X、戴X违约金34242元(自2015年2月16日起至2016年3月1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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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1-10 16:00:00

审理法院:江阴市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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