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法院
当事人于2015年8月11日入职西安市某中学,从事门卫及保洁工作。当事人入职后,单位未与当事人签订劳动合同,未依法为当事人缴纳社会保险,也未安排过当事人休年休假。直至2017年8月10日,才与当事人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2018年8月10日到期。2018年7月26日,西安市某中学向当事人发出告知书,告知申请人离职,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
当事人遂找到本律师,欲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018年8月10日,在本律师的指导下当事人向西咸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共计四项仲裁请求:一、补缴2015年8月至2018年8月的社保;二、裁决单位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400元;三、裁决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2482.7元;四、裁决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158.6元。2019年1月14日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经充分举证质证,2019年7月4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支持了当事人的全部仲裁请求。后单位将裁决的所有费用一次性支付给了当事人,本案得以圆满完结。
当事人于2015年8月11日入职西安市某中学,从事门卫及保洁工作。当事人入职后,单位未与当事人签订劳动合同,未依法为当事人缴纳社会保险,也未安排过当事人休年休假。直至2017年8月10日,才与当事人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2018年8月10日到期。2018年7月26日,西安市某中学向当事人发出告知书,告知申请人离职,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
当事人遂找到本律师,欲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018年8月10日,在本律师的指导下当事人向西咸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共计四项仲裁请求:一、补缴2015年8月至2018年8月的社保;二、裁决单位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400元;三、裁决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2482.7元;四、裁决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158.6元。2019年1月14日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经充分举证质证,2019年7月4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支持了当事人的全部仲裁请求。后单位将裁决的所有费用一次性支付给了当事人,本案得以圆满完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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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08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铁路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