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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X诈骗罪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在被告人被批捕以后介入案件,本案是一起因友人借贷而引发的刑事犯罪。经与犯罪嫌疑人核实,因其虚构借款用途谎称用于公司经营,从被害人处借款将近100万院,后公司人去楼空,借款无处要回,被害人报案。

律师介入案件后,首先根据相关人员的笔录以及案情综合分析做无罪辩护的希望不大。只能选择罪轻辩护,着手核实犯罪嫌人公司的财务账册,经梳理帐目后发现在其谎称公司经营借款后曾以公司名义购买商务车一部并且拍了上海牌照,而在起诉意见书中并未将诈骗总金额中的购车款、车牌款以及购车后直至案发前的购车还贷金额予以扣除。律师及时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将该笔款项应予以扣除的辩护意见及相应的证据提交。后在检察官正式向法院出具起诉书时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将该三笔金额近予以扣除,成功的将犯罪嫌人的量拉到了三年以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当事人的诈骗金额在起诉意见书中一斤达到了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原则上量刑应是在三年到十年的档期的。

同时,承办律师还发现被告人与报案人之间还存在一笔赌债,而该笔赌债的金额检查机关并未从诈骗金额中予以扣除。后在审判阶段经辩护人与承办法官沟通,虽未直接将该笔金额直接予以扣除,但在量刑时法官充分注意到了该情节,最终成功为被告人争取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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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10/28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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