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诉刑诉 [2019]3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Xx犯故意伤害罪 , 于 2019年 4月 22日向 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 年11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姚XX在西安市雁塔区大华公园世家三期 6号楼1单XX心宇房地产中 介公司员工宿舍休息,以被害人樊X离职为由拒绝让樊X进入宿舍,进而用拳殴打樊X面部,导致樊x 双侧鼻骨骨折,经陕西信美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樊X 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姚XX于2018年12月26日被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抓获,后其家属对樊X 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
被告人对指控事实无异议,庭审后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姚XX的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与被害人之前是同事,双方是因几句口角而产生的打架,被告人的犯罪动机单纯,主观恶性较小。 2、被告人的此次犯罪完全是偶发的,打架过程也只是随手一抡,其主观上只是放任危险的发生,而并没有积极追求伤害结果的动机。故被告人在本案当中的主观恶性显然较小。3、被害人的伤情经治疗已经痊愈,被告人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4、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已经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得到了被害人谅解。5、被告人的本次犯罪是初犯,且在被捕后已经认识到自己错误性,并自愿认罪认罚,已达到教育改造的目的。综上所述,请法院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悔改表现,对其从轻处罚,判处缓刑。对于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最终姚XX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
其他刑事辩护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4/27 星期六 16:00:00
审理法院: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