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原告谢X与被告中山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深圳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中山XX公司(以下简称公用水务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2018年5月30日立案后,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高XX、刘丽莎,被告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吴XX,被告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邓X、梁XX,被告公用水务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郑XX到庭参加诉讼。案件现已审理终结。
法院最终认定被告噪音污染,判决要求被告中山市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对中山市xxx号万科金极家园xx幢地下一层水泵房的整改,使中山市xxx号xxx家园xx幢xx房的室内环境符合《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所规定的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并在整改完成后十日内被告中山市XX公司应向原告谢XX提供噪声合格检测报告(检测机构由双方共同指定,若双方未能协商一致,则由被告中山市XX公司在广东法院司法委托入选专业机构名单中选取一家具有噪音检测资质的专业机构负责检测,检测费用由被告中山市XX公司承担);被告中山市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赔偿检测费800元;案件鉴定费34450元由中山市XX公司负担(已缴交);
案件代理完成后,谢X对律师的代理非常满意。
其他房产纠纷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11/25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