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湖北xx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xx公司)因与被申请人xx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xx二建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赣11民终8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湖北xx宏信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湖北xx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本院经审查认为,经一、二审查明:一、二审判决认定湖北XX公司施工的涉案桩基部分存在质量问题并无不当,亦不缺乏证据证明。一审判决结合本案工程款未付的金额、双方在履行过程中的过错程度、逾期的天数等因素综合考虑,将工程延期费用调整为20万元,二审判决予以支持,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无不当。(三)关于湖北XX公司担负南昌XX公司设计变更费用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并承担违约责任;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三)关于湖北XX公司担负南昌XX公司设计变更费用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并承担违约责任;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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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2/28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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