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
(2018)鲁0213民初4765号
原告:邱,女,197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
被告:孙,女,197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欢欢,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邱与被告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杨XX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医疗费12642元、误工费5778.3元、交通费1000元、手机损失费150元,以上共计19570.3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7日原、被告在青岛市李沧区卫生。领导检查时发现楼道两侧的小窗没打扫,需要返工。在返工过程中,原、被告发生争执,双方互相殴打对方,原告为此到医院治疗,花医疗费若干。现原告状诉来院要求被告赔偿救济损失。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孙XX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手机损失费合计人民币7000元,于当庭付清。
二、本次纠纷一次性处理,再无其他纠纷。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289元(原告已交纳),减半收取145元,由被告孙XX负担(已付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周 瑾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宗 莉
书 记 员 江XX
其他损害赔偿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11/14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