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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职务侵占罪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18日 , 被告人李XX在本区飞扬物流园内的安徽XX公司仓库将被害人王X从深圳市发至芜湖的10箱(共计120瓶)茅台酒搬至其房间 , 12月20日以550元/瓶的价格变卖 , 获利30000余元。经鉴定 , 10箱茅台酒价值共计132000元。

  2017年1月22日 , 公安机关在南京铁路东XX将被告人李XX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 , 被告人李XX作为安徽XX公司的法人代表 , 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 数额较大 , 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X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 判处被告人李XX一年至三年有期徒刑。

  被告人李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 未作辩解。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XX有坦白情节、获利金额较小 , 有悔罪表现并愿意积极主动退赃 , 无前科、系初犯。综上 , 建议法院对被告人李XX从轻处罚或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8日 , 被害人王X从深圳市用木头箱子包装了10箱茅台酒(共计120瓶 , 经鉴定价值132000元) , 通过深圳市XX公司发至芜湖 , 茅台酒到达位于芜湖市鸠江区XX内的安徽XX公司配载部(简称“XX公司“)。因收货人李X3电话打不通 , 10箱茅台酒便放置于XX公司仓库。当天夜里 , XX公司的法人代表李XX趁 无人之机 , 将10箱茅台酒的外包装木框架打开后 , 搬至其自己的房间内 , 并将其在芜湖市XX场园购买的10箱千岛湖牌啤酒放置于木架内。同年12月20日 , 被告人李XX将茅台酒以550元/瓶的价格 卖给烟酒回收人员 , 获利30000余元。

  另查明 , 2017年1月22日 , 公安机关在南京铁路东XX将被告人李XX抓获 , 当日寄押于南京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在本案审理中 , 被告人李XX的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32000元。

  上述事实 , 有户籍信息材料、抓获经过、寄押证明、受案登记表、证人龙某、李X1、李X2、刘某、顾X等证言、被害人王X的陈述、辨认笔录、视听资料、价格认定意见、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企业登记 信息、租赁合同、出货清单、 深圳XX公司货运合同等、被告人李XX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 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作为安徽XX公司的法人代表 ,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利用职务便利 , 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 数额较大 , 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XX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 己罪行 , 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XX的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 酌定予以从轻处罚。据此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 ,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XX犯职务侵占罪 ,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 宣告缓刑三年。

  二、禁止被告人李XX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物流及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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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01/22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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