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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XX民事判决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6年2月,四川某XX公司将承包的桂林新居工程四标段的7、8、9号楼中的8、9号楼转包给某建筑一分司,包干价为1630万元,某建筑一分公司认为四川某XX公司工程款未足额支付遂起诉至成华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施工合同无效,支付工程欠款130万及利息。四川某 XX公司辩称,已按结算协议约定支付了的工程包干价1630万元。 某建筑一分公司认为有些费用不应由一分司承担,故XX公司还欠工程款130万元。一审和二审法院均驳回了某建筑一分司的诉讼请求,某建筑一分司向省高院提起再审。我们接受四川某XX公司的委托代理再审。

  针对某建筑一分司的再审,省高院和我们对建筑一分司代理人进行了耐心地分析:1、建材检测合同由一分司负责人签字,对一分司承包的8、9号楼的建筑材料进行检测,这个费用应由一分司承担;2、建筑材料租赁费的承担双方在结算会议中约定建筑一分司承担2006年8月30日前的周转材料租赁费55万余元,此后的租赁费由XX公司承担;3、因建筑一分司欠混凝土款导致XX公司被法院强制执行产生了5万元的违约金执行费等应由建筑一分司承担;4、业主按建筑面积分摊的道路建设分摊费应含在支付给施工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费里,建筑一分司应分摊8、9号楼的道路建设分摊费13万元;5、建筑一分司所收工程款1630万按惯例属于含税价,对应的应缴的税费56万元应由建筑一分司承担;6、建筑一分司负责人从XX公司借款18万元与人工工资表17万余元,不是同一笔钱没有重复扣除。

  最后,省高院维持了二审判决,驳回了建筑一分司的再审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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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3/09/04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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