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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工人受伤,九级伤残获赔187468元

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原云南省呈贡县人民法院)

  伤者被某公司雇佣至工地做木工,工钱按计件的方式进行计算,平时预支生活费,年底再进行结算。2016年的某月某日,伤者在干活的过程中受伤,后被送至某某医院进行了治疗。出院后,伤者与公司负责人协商赔偿的事宜,公司负责人表示一次性解决只愿意赔偿3万块钱。由于伤得比较重,伤者并没有同意这样的赔偿金额。经过老乡的介绍,伤者找到了王智娟律师,王智娟律师在综合分析了现有的证据以及本案存在的风险点等问题,建议伤者直接向法院起诉处理。后经过法院审理,最终几乎全部支持了伤者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最大、最难的一个争议点在于伤者与该公司成立的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综合本案的证据,王智娟律师认为本案成立劳务关系,且通过直接起诉到法院的方式最有利于保护伤者的合法权益,事实证明,王智娟律师的判断是正确的。通过诉讼,伤者的权益获得了最大的保护。

  以下为判决书部分原文:

  综上所述,原告受雇于被告某某公司,在工作期间受伤,被告某某公司根据法律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某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的十日内赔偿原告李XX经济损失:残疾赔偿金105492元、被扶养人的生活费45955元、后续治疗费2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元、误工费7784元、护理费2777元、菅养费660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2100元,合计187468元。二、驳回原告李XX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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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6/07/27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原云南省呈贡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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