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债权债务

中国XX、蒋XX与蒋XX、柳州XX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XX,住所地:广西柳州市鱼峰XX。

法定代表人梁X,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陶志胜,X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钟X,XXX律师。

被告蒋XX。

被告柳州XX公司,住所地:广西柳江县XX。

法定代表人秦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XX,X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XX诉被告蒋XX、柳州XX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XX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双方已无争议为由,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XX以上述理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40元(原告中国XX已预交),减半收取人民币1770元,由原告中国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朱厚泽

书 记 员  韦XX

其他债权债务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28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标      的:354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