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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8月4日,某工程公司中标建始县高坪至邓家公路改扩建工程施工。同年8月29日,建始县交通建设项目管理处(发包人)与某工程公司(承包人)签订《建始县高坪至邓家公路改扩建工程三标段施工合同书》。之后,某工程公司设立了某工程公司建始县高坪至邓家公路改扩建工程三标项目部,工作人员有牟X、李X(李X在日常管理中签名为李X,公民身份信息记载为李X)、李XX、宋XX、冉XX等人。

  杨X系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水泥零售。2014年秋天工程开工后,杨X与项目部工作人员牟X、李X口头约定,杨X为建始县高坪至邓家公路改扩建工程三标项目供应水泥产品。此后,杨X依约提供了水泥,建始县高坪至邓家公路改扩建工程三标项目部的工作人员冉XX经手出据收货、记账、汇总,此外,项目部的工作人员牟X、李X等人经手支付了部分货款。

  2016年1月29日,项目部工作人员牟X、李X与杨X进行了结算,结算清单内容为:2015年2月6日后计71050.00元;2015年3月-11月,其中32.5级水泥袋装449.1吨、散装1156.62吨,计价款562002.00元。42.5级水泥袋装2674.55吨、散装1857.19吨,计价款XXX.20元,共计XXX.20元;另外加水泥款3525.00元;借支671050.00元。牟X、李X以项目部经手人身份签名。2016年2月5日,牟X、李X出具欠条,“今欠到杨X水泥款XXX.20元,以上欠款每月按2分计息,高邓公路三标欠款人牟X、李X,身份证:,湖北省利川市南XX十组”,牟X、李X签名捺印。

  2016年3月16日,杨X以某工程公司、牟X、李X逾期支付水泥货款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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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6/10/08 星期六 16:00:00

审理法院: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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