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原告黄XX诉被告席X不当得利纠纷,原告黄XX与被告席X并不相识,双方也没有任何的经济往来,亦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在2017年3月28日,黄XX误将346000元从自己的账户中转到了被告席X在中国XX某某支行开立的账户上,黄XX遂前往席X所在地要求其返还,但是没有任何效果。无奈,黄XX在2017年3月29日向武汉市某某区某某街派出所报警。后来经过派出所组织调解,席X承诺于2017年3月30日14时去派出所完成还款事宜,但是直到当日18时,席X仍然没有出现,并且他的电话处于关机状态,黄XX与警方均无法与其取得联系,无奈黄XX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席X返还不当得利款项346000元;2、席X支付黄XX从2017年3月28日起至返还不当得利之日止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3、本案的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全部由席X承担。
被告席X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既无答辩意见又未提供证据。
法院认为:黄XX称两人并不相识,且无经济往来,根据黄XX提供的银行交易明细显示,黄XX确系向席X转账346000元。席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席X并未举证证明上述转账系因黄XX与其存在法律关系,故本院采信黄XX的主张,即因操作失误误将款项转入并不认识的席X的银行账户,席X占有该笔款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不当得利,黄XX有权要求其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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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03 16:00:00
审理法院: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