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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保险公司的法律顾问,给公司减损四万元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大家都不愿意遇见的。但是在发生之后,应该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你知道吗?

  在本案中,本案的被告魏X驾驶小轿车在一交叉左转弯时遇原告陈X驾驶电动三轮车由西向东行驶时发生碰撞,至原告陈X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后原告陈X被送往医院治疗。原告在调解结果不满意的情况下,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魏X和保险公司承担其人身损害的各项损失,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飞、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车辆及车上调味品等财产损失、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共计近十二万元。

  作为保险公司,本着对投保人负责的态度,一直积极参与调查调解。在协商不成的前提下,作为保险公司的法律顾问,本着该负责的费用要负责,不合理的费用要止损的前提,从专业法律人的角度,审查原告要求的每一项诉请有没有事实依据、法律依据,以及该诉求有没有证据来支持。在庭审中,首先表明保险公司愿意赔偿的态度,然后一项项支出原告要求的不合理的费用以及没有证据支持的费用。代理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提出将精神抚慰金并入残疾赔偿金的主张。最终被告保险公司代理人的主张得到法庭的认可,剔除不合理的费用,支持原告七万元的诉请。保险公司也在第一时间赔付原告该笔费用。

  在交通事故的处理中,寻求律师专业的帮助必不可少。案件的具体处理程序,索赔的具体数目和项目,不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是很难全面保障当事人的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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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05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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