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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工伤获判经济补偿金450000元。

  2014年郴州市某地产有限公司以“某项目部”的名义(刘X个人签名)与甲方**组安置户(组委会成员签名)签订了期限为2014年5月15日-2015年元月15日的《拆迁安置施工合同》。随后刘X将工程转包给了胡X而又将该工程转包给了谢**。

  2015年4月份,吴X*为业主张X搞外墙粉刷。由于连日多雨吴X*等六人受雇另一业主段**为其搞室内墙粉刷,后天气好转,2015年5月25日李**共六人为张X*安置房施工,由王*操作谢*提供给张X施工用的升降机展开升降作业时不幸钢丝绳断裂,将站在升降机上随水泥一同上升的吴X摔成重伤。受害人在住郴州第一人民医院共花费25万元医疗费。此次事故造成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50000元。

  律师观点:吴X与张X已形成雇佣关系,谢*对自己提供的升降机的安全负有一定责任,刘X与郴州某房产公司发包、转包给没有资质的相关人负有连带责任。

  吴X与张X已形成雇佣关系的理由:一)张X*等四安置户业主共同租赁的升降机,用于自己的安置房搞内外墙。二)张X*使用当初由胡X叫来的 吴X等民工并未经胡X的同意。三)张X与胡X就工程管理有争议,张X与胡X之间并未达成由张X代发民工工资的协议。四)张X所说他只是代付民工工资,然后由他与胡X结算一说,只是双方变更了原来的施工合同,改为由作为业主的张X张X直接雇请民工负责自己安置房的内外墙工程。事实上双方也正是这么做的。五)张X与民工的口头协议是雇佣关系,如果民工是由胡X雇请,那么没别要再次就自己安置房的施工与吴X达成新的口头协议。民工也不会问张X工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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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6/07/14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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