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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XX与杨XX、张XX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宜昌市葛洲坝人民法院(原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葛洲坝人民法庭)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XX,农民。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玉康,湖北清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XX,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X,农民。

上诉人胡XX为与被上诉人杨XX、张XX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恩施市人民法院(2014)鄂恩施民初字第012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0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恩施市人民法院(2014)鄂恩施民初字第0128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恩施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向 蕾

审判员 吴 卫

审判员 韩XX

书记员 刘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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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25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葛洲坝人民法院(原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葛洲坝人民法庭)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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