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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与朱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津0102民初3193号

原告王XX。
委托代理人吕XX,天津XX律师。
被告朱XX。
委托代理人张XX,天津君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XX诉被告朱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颜XX任审判,于2016年5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及其委托代理人吕XX,被告朱XX及其委托代理人张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底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子王XX。原、被告婚前无感情基础,婚后无共同语言,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2013年5月因感情不和分居至今。现原、被告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诉至法院,1、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王XX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3、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应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30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举证如下:
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复印件一份。
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很好,婚后感情基础牢固,不存在感情破裂问题。孩子现在也还小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不同意离婚。双方的父母对原、被告给予很大的帮助,离婚会造成伤害,因此不同意离婚。
被告未向法庭举证。
经审理查明,2004年年底,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子王XX。
现原告来院认为双方感情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
以上有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相关证据佐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自愿结婚,应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生活琐事出现矛盾,是不可避免的,但不能以此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原告主张分居一节,未提供相关证据,且被告不予认可,本院无法采信。庭审中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同时,原告应当考虑双方的感情基础,珍惜夫妻感情,给双方修复夫妻感情的机会。今后双方应当本着互相关心、互相体谅的原则,正确处理夫妻关系。据此,本院确认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且不符合法定离婚条件,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不足,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XX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王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颜弘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谷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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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6/06/16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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