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XX,男,1978年3月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包XX,江苏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磊,江苏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XX,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宁XX。
负责人汤XX,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XX,男,1984年12月27日生,汉族,该支行员工。
委托代理人文XX,男,1965年12月25日生,汉族,该支行员工。
上诉人马XX因与被上诉人中国XX(以下简称XXX)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15)雨民初字第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上诉人马XX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马XX申请撤回上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马XX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樊荣禧
代理审判员 孙 天
代理审判员 王方方
书 记 员 胡 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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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6/18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