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债权债务

上诉人马XX与被上诉人中国XX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XX,男,1978年3月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包XX,江苏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磊,江苏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XX,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宁XX。

负责人汤XX,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XX,男,1984年12月27日生,汉族,该支行员工。

委托代理人文XX,男,1965年12月25日生,汉族,该支行员工。

上诉人马XX因与被上诉人中国XX(以下简称XXX)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15)雨民初字第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上诉人马XX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马XX申请撤回上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马XX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樊荣禧

代理审判员  孙 天

代理审判员  王方方

书 记 员  胡 戎

其他债权债务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6/18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