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法院
公*机关*乌*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XX,男,1989年9月10日出生于*州省贞丰*,布依族,小学文*,农*。因犯非法*入住宅罪于2009年10月23日被本院判处有*徒刑六个月,2009年12月11日刑满*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26日被义乌*公**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依法*捕。现押于*乌*看守所。
被告人黄XX,男,1976年4月16日出生于*州省贞丰*,布依族,小学文*,农*。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27日被义乌*公**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依法*捕。现押于*乌*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尹*英,浙江*元*师*务所律师。
被告人梁XX,男,1988年11月18日出生于*州省贞丰*,布依族,小学文*,农*。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4月25日被义乌*公**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依法*捕。现押于*乌*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楼XX,浙江XX律师。
义乌*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2]第3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X、黄XX、梁XX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29日向*院提起公*。本院依法*成*议庭,公*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萍出庭支*公*,被告人王XX、被告人黄XX及其指定辩护人尹*英、被告人梁XX及其指定辩护人楼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
经*理查*:被告人王XX、黄XX、梁XX伙同他人结伙于2008年*至义乌、金*、东*、温*乐*、永嘉等地采用撬门、撬挂锁等方**室内实施*窃,其中被告人王XX参与盗窃作案45起,窃得共计*值人民币339330.4元*财物;被告人黄XX参与盗窃作案24起,窃得共计*值人民币114259元*财物;被告人梁XX参与盗窃作案5起,窃得共计*值人民币52420元*财物。具体事实如下:
1、2008年10月28日,被告人王XX伙同韦XX(另案处理),至义乌*大陈*杜*村霖溪西XX,采用撬门入室的方*,窃得被害人吴X乙放于*内现金*民币7800余*。
2、2009年6月6日上午,被告人王XX伙同蒙XX、“龙*”(均另案处理)至金**金**曹XX,采用撬锁入室的方*,窃得被害人周X甲放于*内现金*民币3600余*。
3、2010年1月4日下午,被告人王XX伙同“老大’’(另案处理)至金**金**XX,采用撬锁入室的方*,窃得被害人张X丙放于*内现金*民币800余*、金*若干。
4、2010年1月4日下午,被告人王XX伙同“老大”至金**金**XX,采用撬锁入室的方*,窃得被害人张XX放于*内现金*民币1000余*。
5、2010年1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王XX至义乌*廿三里街道东XX,采用撬门入室的方*,窃得被害人藤X放于*内现金*民币8000余*。
6、2011年3月8日下午,被告人王XX、黄XX伙同蒙XX至金**金**源东*山*施*十字北XX,采用撬门入室的方*,窃得被害人施X甲放于*内现金*民币23000余*。
7、2010年4、5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王XX伙同“老大”至义乌*XX,采用撬门入室的方*,窃得被害人黄XX放于*内现金*民币8000余*。
8、2010年5月6日,被告人王XX伙同蒙XX至义乌*后*街道上周*XX,采用撬门入室的方*,窃得被害人李X放于*内现金*民币8800余*。
9、2010年5月26日,被告人王XX伙同“老大”至义乌*苏*镇范XX,采用撬门入室的方*,窃得被害人范X放于*内现金*民币1600余*。
10、2010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XX伙同“老大’’至金**金**曹*镇雅河村新XX,采用撬门入室的方*,窃得被害人蒋*建放于*内现金*民币4000余*。
11、2010年6月21日上午,被告人王XX伙同蒙XX、韦XX至金**金**傅*镇下溪村福兴XX,采用撬锁入室的方*,窃得被害人洪X放于*内现金*民币5900余*。
12、2010年6月27日,被告人王XX、黄XX伙同蒙XX、毛XX、‘‘老定”、“龙*”至东**XX,采用撬门入室的方*,窃得被害人楼XX放于*内价值人民币4275元*黄**环一副、价值人民币2850元*黄**指一枚。
13、2010年6月27日,被告人王XX、黄XX伙同蒙XX、毛XX、“老定’’、“龙*’’至东**XX,采用撬门入室的方*,窃得被害人楼XX放于*内现金*民币5000余*。
14、2010年7月5日下午,被告人王XX、黄XX伙同蒙XX、“龙*”至金**金**曹XX,采用撬锁入室的方*,窃得被害人黄XX放于*内现金*民币4000余*。
15、2010年7、8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王XX伙同“老大,至东**吴**荷塘XX,采用撬门入室的方*,窃得被害人张X己放于*内现金*民币1900余*。
16、2010年8月7日下午,被告人王XX、黄XX伙同蒙XX至金**金**XX,采用撬锁入室的方*,窃得被害人傅X甲放于*内现金*民币12000余*。
17、2010年9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王XX伙同蒙XX、“龙*”至义乌*苏*镇塘头应XX68-2号,采用撬门入室的方*,窃得被害人应X放于*内现金*民币2000余*。
18、2010年10月11日下午,被告人王XX、黄XX伙同蒙X、蒙XX至金**金**曹*镇千人安XX北XX,采用撬锁入室的方*,窃得被害人曹X甲放于*内现金*民币2000余*。
19、2010年10月18日,被告人黄XX伙同蒙XX至金****XX,采用撬门入室的方*,窃得被害人钱X放于*内现金*民币1200余*。
20、2010年10月2O日下午,被告人王XX、黄XX伙同蒙XX至金**曹*镇六大山*冬青XX,采用撬锁入室的方*,窃得被害人张X甲放于*内现金*民币2400余*。
21、2010年10月22日下午,被告人黄XX伙同蒙XX至金**金**曹*镇汪*自然村茶叶XX,采用撬门入室的方*,窃得被害人杜X甲放于*内现金*民币800余*,价值人民币34元*利*香烟两包。
22、2010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XX、黄XX伙同蒙X、蒙XX至金**金**曹*镇千人安XX,采用撬门入室的方*,窃得被害人曹X乙放于*内现金*民币800余*。
23、2010年1O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XX、黄XX伙同蒙XX至金**金**傅*镇深塘坞村雨台北XX,采用撬门入室的方*,窃得被害人傅X丙放于*内现金*民币4000余*。
24、2010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黄XX、王XX伙同蒙XX至金**金**傅*镇风塘村风北XX,采用撬门入室的方*,窃得被害人周X乙放于*内现金*民币8000余*。
25、2010年10月18日,被告人黄XX伙同蒙XX至金**金**赤松*西XX,采用撬门入室的方*,窃得被害人王XX放于*内现金*民币800余*。
26、2010年*半年,被告人王XX、黄XX伙同蒙XX至金**曹XX,采用撬门入室的方*,窃得被害人张X庚放于*内现金*民币1100元*黄**指一枚。
27、2010年*半年,被告人王XX、黄XX、蒙XX至金**金**曹XX,采用撬门入室的方*,窃得被害人宋X放于*内现金*民币6000余*。
28、2010年*半年,被告人黄XX伙同蒙XX至金**金**曹XX,采用撬门入室的方*,窃得被害人徐XX放于*内现金*民币700余*。
29、2010年12月16日,被告人王XX伙同“老大”至义乌*江**道XX,采用撬门入室的方*,窃得被害人陈X甲放于*内现金*民币32700余*。
30、2010年*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王XX伙同蒙X至东**江*街道XX,采用撬门入室的方*,窃得被害人金X丙放于*内现金*民币2800余**手机一个。
31、2011年1月7日下午,被告人王XX、黄XX伙同蒙XX至金**金**曹XX,采用撬锁入室的方*,窃得被害人张X乙放于*内现金*民币7000余*。
32、2011年1月8日,被告人王XX伙同毛XX、蒙X至义乌*XX,采用撬门入室的方*,窃得被害人付关*放于*内现金*民币2500余*,价值人民币405元*利*香烟三条。
33、2011年2月,被告人王XX伙同蒙XX、“龙*”至金**曹*镇横腊村长岭XX,采用撬门入室的方*,窃得被害人邵X放于*内现金*民币2000余*。
34、2011年3月23日下午,被告人王XX、黄XX伙同蒙XX、毛XX、‘‘老定”、“龙*”至金**金**源东*XX,采用撬门入室的方*,窃得被害人吴X甲放于*内现金*民币2000余*。
35、2011年7月6日,被告人黄XX伙同蒙X,毛XX至义乌*苏*镇畈田*溪西XX,采用撬门入室的方*,窃得被害人金**放于*内现金*民币340余*。
36、2011年7、8月的一天,被告人王XX伙同“老大’’至金**金**雅镇塘三村和*XX,采用撬门入室的方*,窃得被害人黄XX放于*内现金*民币1600余*。
37、2011年7月6日,被告人黄XX伙同蒙X,毛XX至义乌*苏*镇畈田*溪西XX,采用撬门入室的方*,窃得被害人金X甲放于*内现金*民币500余*。
38、2011年7月30日,被告人王XX伙同毛XX,蒙*高*东**江*街道XX,采用撬门撬门入室的方*,窃得被害人徐X甲放于*内现金*民币1000余*。
39、2011年7、8月的一天,被告人黄XX伙同蒙X、毛XX至义乌*廿三里街道XX,采用撬门入室的方*,窃得被害人周X丙放于*内现金*民币1000余*。
40、2011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黄XX伙同蒙X、毛XX至义乌*XX,采用撬门入室的方*,窃得被害人胡XX放于*内现金*民币800余*。
41、2011年9月,被告人王XX伙同蒙X、“老X’’(另案处理)至乐*市北XX,采用撬门入室的方*,窃得被害人张X戊放于*内现金*民币700余*。
42、2011年10月10日,被告人王XX、梁XX至永嘉县乌**横屿村横XX,采用撬门入室的方*,窃得被害人吴X丁*于*内的现金*民币1000余**共计*值人民币17200余**各式黄**品(白**式戒指一枚、白**式戒指一枚、白**链一条、白***一条、四方*挂钻一个、价值人民币22375元*24K黄**指四枚、价值人民币1190元*24K黄**式戒指一枚、价值人民币4510元*24K黄**式戒指一枚、价值人民币3705元*24K黄***一条、价值人民币3040元*24K黄***两条、价值人民币1190元*24K黄**指一枚、价值人民币1190元*24K黄**链一条、价值人民币7600元*24K黄***一条)。
43、2011年10月14日,被告人王XX伙同毛XX至义乌*廿三里街道里XX,采用撬门入室的方*,窃得被害人胡X甲放于*内价值人民币7600元*黄***一条、白**指两个及白**链一条。
44、2011年10月16日,被告人王XX伙同罗X,“老大“,“小罗”(另案处理)至东**江**道XX,采用撬门入室的方*,窃得被害人陈X乙放于*内现金*民币25600余**价值人民币5810元*24K黄***一条、价值人民币2240元*24K黄**指一个、价值人民币730元*三星牌手机一只、价值人民币8400元*硬壳中华*烟一条、价值人民币1900元*联想Y510型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3150元*24K和***链一条、白***一条、白**吊坠手链一条。
45、2011年10月19日,被告人黄XX、梁XX伙同毛XX、蒙X至义乌*廿三里街道XX,采用撬门入室的方*,窃得被害人段X放于*内现金*民币12000余*,价值人民币2660元*黄***一条。
46、2011年11月7日上午,被告人王XX伙同蒙X、“蒙*高”(另案处理)至乐*市城北XX,采用撬锁入室的方*,窃得被害人黄X甲放于*内现金*民币24000余*。
47、2011年11月27日,被告人王XX伙同“老大’’至金**XX,采用撬门入室的方*,窃得被害人郑X放于*内现金*民币3000余*。
48、2012年2月,被告人王XX伙同蒙X、韦XX至乐*市北XX,采用撬门入室的方*,窃得被害人蔡X放于*内现金*民币500余*、价值人民币1095元*黄**环一对、玉佩一个。
49、2012年2月28日,被告人王XX伙同韦XX、毛XX至东**南市街道文XX,采用撬门入室的方*,窃得被害人徐X丙放于*内现金*民币20000余*。
50、2012年3月8日,被告人王XX、梁XX伙同毛XX至义乌*苏*镇新XX,采用撬门入室的方*,窃得被害人杜X乙放于*内现金*民币10000元*。
51、2012年3月10日,被告人王XX伙同毛XX、蒙X至义乌*廿三里街道华XX,采用撬门入室的方*,窃得被害人虞XX放于*内现金*民币70余*、玉溪香烟一条、利*香烟一条及价值人民币420元*硬中华*烟一条。
52、2012年3月14日,被告人王XX伙同毛XX,蒙X至义乌*XX,采用撬门入室的方*,窃得被害人熊X放于*内XX数码相*一只。
53、2012年3月17日,被告人黄XX伙同梁XX至义乌*廿三里街道XX,采用撬门入室的方*,窃得被害人吴X丙放于*内现金*民币9000余*。
54、2012年3月21日,被告人王XX伙同毛XX和*X至东**江*街道夏*XX,采用撬门入室的方*,窃得被害人瞿X放于*内现金*民币400余*、价值人民币1680元*硬中华*烟四条。
55、2012年3月24日,被告人王XX伙同毛XX、蒙X至义乌*苏*镇下陈*荷塘XX,采用撬门入室的方*,窃得被害人谭X放于*内的现金*民币3000余*。
56、2012年3月10日,被告人王XX伙同韦XX至乐*市北白*镇岭西西村中XX,采用撬门入室的方*,窃得被害人李X放于*内的现金*民币480余*。
57、2012年3月21日,被告人王XX伙同毛XX、蒙X至东**六石*石**平*XX,采用撬门入室的方*,窃得被害人韦X放于*内的现金*民币900余*、港币2000元(合计*民币1625.4元)、价值人民币7000元*黄***一条。
58、2012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梁XX伙同毛XX、蒙X至义乌*廿三里街道XX,采用撬门入室的方*,窃得被害人王X乙放于*内的现金*民币1100余*。
59、2012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梁XX伙同毛XX至义乌*廿三里街道里XX野塘头自然村,采用撬门入室的方*,窃得被害人被害人王X丙放于*内的现金*民币56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XX、黄XX、梁XX在庭审过程*亦无异议,且有*获经*,现场辨认笔录、照片,照片辨认笔录,被盗物品清单,汇率转化表,刑事判决书,被害人黄X甲、周X甲、黄XX、曹X甲、张X甲、杜X甲、张X乙、洪X、傅X甲、张X丙、张XX、施X甲、吴X甲、施X乙、钱X、郑X、陈X甲、虞X、李X、范X、金X甲、金X乙、杜X乙、熊X、吴X乙、傅X乙、胡X甲、段X、吴X丙、徐X甲、徐X乙、陈X乙、瞿X、楼XX、楼XX、韦X、徐X丙、谭X、藤X、应X、吴X丁、蔡X、张X戊、黄XX、金X丙、张X己、曹X乙、邵X、张X庚、黄X丁、黄XX、傅X丙、周X乙、宋X、徐XX、王XX、周X丙、胡XX、王X乙、王X丙的陈*,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王XX、黄XX、梁XX的供述,身份证明*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X、黄XX、梁XX以非法*有*目的,秘密窃取公*财物,其中被告人王XX、黄XX盗窃数额特别*大,被告人梁XX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窃罪。公*机关*控成*,应*支*。三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处罚。被告人王XX因前罪被判处有*徒刑,刑满*放后*年*又犯应*判处有*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处罚。指定辩护人尹*英、楼XX分别*出被告人黄XX、梁XX系初犯,认罪态度好,请求从*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XX犯盗窃罪,判处有*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民币四万*(刑期从*决执行之日起计*。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26日起至2025年9月25日止。罚金*判决生效后*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黄XX犯盗窃罪,判处有*徒刑十年,并处罚金*民币三万*(刑期从*决执行之日起计*。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27日起至2022年3月26日止。罚金*判决生效后*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梁XX犯盗窃罪,判处有*徒刑五年,并处罚金*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决执行之日起计*。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4月25日起至2017年4月24日止。罚金*判决生效后*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本院或者直接向*江*金**中级人民法*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徐 巍
人民陪审员 朱XX
人民陪审员 斯XX
代书 记员 吴XX
其他刑事辩护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2-12-10 16:00:00
审理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