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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与黄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XX,男,34岁,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

委托代理人刘志文,内蒙古若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XX,女,40岁,汉族,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原告刘XX与被告黄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X及委托代理人刘志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XX诉称,2013年6月24日被告因经营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3000元,并写下借条,约定在一周内一次还清欠款,利息按照银行同期利息支付。到期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还款,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现诉请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欠款人民币13000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黄XX未到庭,也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黄XX于2013年6月24日向原告刘XX借款人民币13000元,约定一星期内偿还。借款到期后被告没有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一份及当庭陈述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要求被告还款,被告应当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刘XX借款人民币13000元。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6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X

书记员  方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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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3-09-15 16:00:00

审理法院: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标      的:13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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