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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程XX、程XX(监护人李XX)等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XX,女,住长春市双阳区。

原告程XX,女,住长春市双阳区。

原告程XX(监护人李XX),女,住长春市双阳区。

原告程XX,男,住长春市双阳区。

原告张XX,女,住长春市双阳区。

委托代理人张晶,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司明华,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地址长春市朝阳区。

负责人王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XX,系该单位职员。

委托代理人刘XX,系该单位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程XX、程XX(监护人李XX)、程XX、张XX诉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X、程XX、程XX(监护人李XX)、程XX、张XX撤回起诉。

案件收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闫XX

书记员 倪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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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0/21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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