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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XX与秦XX、重庆XX公司、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綦江区(县)人民法院

原告胡XX,女,194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

委托代理人王XX,重庆大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凌,重庆大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XX,男,198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告重庆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开XX内,组织机构代码709XXXX6107-4。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沙XX,组织机构代码739XXXX4593-3。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XX与被告秦XX、重庆XX公司、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XX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5元,由原告胡XX承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瞿金华

书 记 员  李红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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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7-24 16:00:00

审理法院:綦江区(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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