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合同事务

刘XX与钟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刘XX,男,198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

委托代理人:张XX、谭英,广东永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XX,男,198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平市。

原告刘XX诉被告钟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X委托代理人张XX出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钟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XX诉称:刘XX与钟XX于2014年6月起建立买卖合同关系,由刘XX向钟XX供应红木家具,钟XX支付货款。截至2014年6月底,刘XX向钟XX累计供应价值81770元的货,但钟XX只支付部分货款,尚欠45000元。经多次催收,双方签订协议,钟XX承诺于2014年9月10日清付全部货款否则愿意支付违约金5000元。付款期限届满后,钟XX至今仍未履行付款义务。为此,刘XX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钟XX支付刘XX货款45000元;2.钟XX支付刘XX违约金5000元;3.钟XX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刘XX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协议;2.订货单。

被告钟XX未到庭答辩及质证,也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3日,刘XX与钟XX签订协议一份,约定:钟XX确认在2014年因购买红木家具欠刘XX货款45000元,钟XX承诺于2014年9月10日前付清全部货款,逾期未付钟XX愿意支付刘XX违约金5000元。付款期限届满后,钟XX分文未付,刘XX遂诉至本院主张前述实体权利。

本院认为:刘XX与钟XX签订的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协议,各方应恪守履行。付款期限届满后,钟XX未依约履行义务,已构成违约,故刘XX要求钟XX支付货款45000元、违约金5000元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钟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且不影响本院对已查明事实作出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钟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刘XX货款45000元、违约金5000元,以上合计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刘XX已预付),由被告钟XX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吴XX

审判员  廖XX

审判员  熊XX

书记员  陈XX

第页共页

第3页共3页

其他合同事务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4/28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标      的:8177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