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X,女,198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务农,住蒙*县。
委托代理人:戚*民、孙X,安*贾*国*师*务所律师。
被告:王X,男,1980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蒙*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诉被告王X离婚纠纷一案过程*,因双***,原告申*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符*法*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告李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铜
书记员 李 艳
附相***:
《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前,原告申*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裁定。
人民法*裁定不准许*诉的,原告经*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决。
其他婚姻家庭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28 16:00:00
审理法院:蒙城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