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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与王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蒙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X,女,198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务农,住蒙*县。

委托代理人:戚*民、孙X,安*贾*国*师*务所律师。

被告:王X,男,1980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蒙*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诉被告王X离婚纠纷一案过程*,因双***,原告申*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符*法*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告李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铜

书记员  李 艳

附相***:

《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前,原告申*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裁定。

人民法*裁定不准许*诉的,原告经*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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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28 16:00:00

审理法院:蒙城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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