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袁XX,女,1958年7月2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吴江涛,北京卓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房山区房山街道北关农工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房山街道北关XX。
法定代表人张XX,经理。
原告袁XX诉被告北京市房山区房山街道北关农工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袁XX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市房山区房山街道北关农工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袁XX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XX撤回对被告北京市房山区房山街道北关农工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二十五元,由原告袁XX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杨XX
书记员 窦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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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5/26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