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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X与被告濮阳市XX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X,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凤英,河南英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X,河南英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XX,河南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与被告濮阳市XX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X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8元,由原告张X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宁

书 记 员  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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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3/12/15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标      的:268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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