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XX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X。
委托代理人陈海洲,上海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穆X,上海XX。
被告东方XX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XX。
委托代理人黄XX,上海市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傅X,上海市XX律师。
第三人俞XX。
委托代理人黄XX,上海市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傅X,上海市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XX公司与被告东方XX公司、第三人俞XX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莉莎
书 记 员 姚 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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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3/11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标 的:4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