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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XX与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项城市人民法院

原告朱XX,女,1986年生,汉族,住项城市。

委托代理人张恩泽,河南平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某某,男,1987年生,汉族,住项城市。

原告朱XX与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朱XX于2014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和好,原告朱XX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朱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朱XX负担。

审判员  苏XX

书记员  王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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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8/12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项城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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