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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师XX与被告张X、麻XX、费XX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项城市人民法院

原告师XX,男,汉族,生于1980年,住项城市。

委托代理人张恩泽,河南平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X,女,汉族,生于1987年,住河南省项城市。

原告麻XX,女,汉族,生于1981年,住项城市迎宾大道,系原告之妻。

原告费XX,男,汉族,36岁,住项城市XX。

原告师XX与被告张X、麻XX、费XX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师XX于2014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师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师XX负担。

审 判 长  于宝智

审 判 员  郭新凤

人民陪审员  李 岭

书 记 员  史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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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8/19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项城市人民法院

标      的:5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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